关于《继承法》
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。《继承法(草案)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在《民法草案(四稿)》财产继承权编的基础上,研究修改拟订的。1984年9月,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(区、市)人大常委会,全国政协和中央有关部门、单位以及政法院系、研究机构专家征求意见,进行修改。1985年,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、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后,决定提请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。1985年4月10日,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继承法》。该法包括总则、法定继承、遗嘱继承和遗赠、遗产的处理、附则,共5章37条。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包括:公民的收入;公民的房屋、储蓄和生活用品;公民的林木、牲畜和家禽;公民的文物、图书资料;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;公民的著作权、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;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。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,依照本法规定继承。个人承包,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,按照承包合同办理。《继承法》还对妇女的继承权、扶养老幼、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、遗产处理、少数民族的继承问题、涉外继承等作了明确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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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国人大网
编辑:小蓉
审核:怡燕